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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未禮讓「闖紅燈」過馬路行人被罰2千,她不服訴訟:享有路權!
2020/08/17

曾姓女子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市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過馬路遭民眾檢舉,被罰2000元,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指當時她依綠燈號誌前行,享有,是行人違規闖紅燈;法官卻認為,基於人身安全維護與行人穿越道的優先路權,汽車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行人穿越道,裁罰無誤,判駁回告訴。

經查,曾女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一段與光復路一段476巷路口,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通行,曾遭罰2000元,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強調採證光碟因拍攝角度刻意忽略該路口有設置紅綠燈,她當時跟隨前車行進,照畫面推斷足以判斷出當時她是綠燈,是行人違規闖紅燈。

曾女說,她並非不禮讓行人,有號誌就應該照著號誌行進,既然她是綠燈,就應享有路權,而非行人違規走到哪,汽車都應暫停,行人闖紅燈在前,她卻被罰,實在不合理。

示意圖


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指出,本案經警方檢視民眾檢舉的影片依違規事實舉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已明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到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號誌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根據採證影像,曾女車輛在通過行人穿越道前,行人就已經走到行人穿越道中間並暫停等候通過,兩者間有足夠距離讓曾暫停車輛禮讓行人。

法官認為,現場畫面無法判斷行人是否闖紅燈,行人若違規雖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卻和汽車駕駛人應禮讓行人的規范不衝突,並非行人違規,汽車駕駛人就不必禮讓,縱使退一步認為行人違規闖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基於人身安全維護及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汽車仍應禮讓。



法官認為,基於人身安全維護與行人穿越道的優先路權,汽車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行人穿越道,裁罰無誤,判駁回曾女告訴。

封面圖(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