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
男子開車前往新北市,卻遭警員罰單 「紅線違停罰900元」他反駁「又沒熄火人還在車上」警方吞回紅單
2021/08/10

隨著汽車數量的不斷增加在城市內行駛車輛出現違章停車的現象很常見,而違章停放車輛就會給城市帶來許多的影響。

違章亂停放車輛會使得城市的形象受到影響,亂停放車輛就會使得城市的秩序出現混亂的現象,還會導致城市的品味以及形象都受到影響,這就使得城市道路的交通環境無法得到提升。

隨意的停放車輛將停車位置佔據掉,那麼就會使得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都會受到影響,甚至連行人的通行效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當道路的交通運行速度下降的時候就會損壞大家的通行權利。

所以路上警員的存在就非常的有必要!

基隆李姓男子晚間7點20分開車前往新北市,卻遭警員開了一張900元的紅線違停罰單,他認為自己當時人還在車上也沒有熄火,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停車」要件,因此提告撤銷原處分,結果成功說服法官,真的讓警方將這張紅單吞回去。

根據警方的行車紀錄器來看,事發當天警員在新北市八裡區中山路二段某巷弄執行勤務,就在行經路口時前方車輛突然亮起危險警告燈(俗稱故障燈)並往右偏,加上對向駛來一輛公車,導致交通一時阻塞,他們也被困在車陣中。

於是按了一聲喇叭示意,等到其他車輛通過後再鳴笛將前車攔下開單。

「我說我有開閃爍燈,而且是要閃開給其他車過才停下,又不是不走。」李男說,但警員聽了只回答「這裡不能停車」,他越想越不服氣又回嘴「我人在車上耶!而且我就要移走了」。

還一度試圖阻止警員使用掌上型電腦作業,不過立即遭到嚇阻,「最後員警說,如果我對他們開單有什麼質疑,可以去申訴。」

李男指控,當時他仍屬於靠右行駛,沒有熄火也沒有離開駕駛座,不算是「停車」,更不可能是紅線違停。對此,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辯稱,承辦警員發現李男的汽車在禁止臨停處停車,上前盤查後才依法開單,並無不妥。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所謂的停車是指將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而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未滿3分鐘;

李男當時雖然停在紅線旁,但時間不滿1分鐘,同時也有開啟危險警告燈,保持隨時可以行駛的狀態,因此應該屬於臨時停車而非真的停車。

警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確實有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所以雖然依法辦事是正確的,但是也要根據真實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要嚴格遵守交通工具,切忌耍小聰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