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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迄今114受災戶求償50多億元,臺南地院判賠償4.5億多元
2020/08/20

2016年0206造成大樓倒塌,115人罹難,法扶律師團協助受災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人對林明輝等6人及大合公司求償50多億元,台南地院上午11時宣判,判林明輝等人賠償4.5億多元,可上訴。

今年3月間辯論庭,法扶律師團當庭播放0206淩晨3時57分34秒,維冠大樓西側鄰房監測器畫面,重回地震當時的天搖地動,轟然巨響後東西紛紛掉下來、柱子斷裂,畫面至3時57分44秒戛然而止,律師說「地震後9秒後,維冠大樓倒塌了」。

律師團主張,案發當時,消保法剛修正通過,認適用5倍的懲罰性賠償,即便林明輝等人沒有故意犯罪,確屬重大過失,也要以3倍計算。房屋損害則採市府重建低利貸款數字為基準,若院方仍需扣除土地價值,建請參酌團體訴訴判決,以每坪37.7萬元計算。

因此,律師團主張因家屬死亡而請求精神慰撫金500萬元、因自體傷害者200萬元、房屋損害350萬元、裝潢損害34萬元,以及扶養費、其他損害等,計約50多億元。

然而,被告律師認為,申請建造時,當時的台南縣府未規定應有開業的工業技師負責簽證,仍由師簽證即可,且建築法規范的對象為建築師,大合公司及胡家禎並未違反法令,不應付連帶賠償責任。經成大博士郭炎塗驗證,判斷鄭東旭並沒有低估混凝土及配筋量淨載重。

被告律師強調,有關賠償部分應依消費行為發生時的消保法裁量,當時並沒有5倍的懲罰性賠償。律師主張,被告行為並不是故意的,因大樓的興建,地震發生後115人死亡,令人難過。

在情感上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彌補,全案既已進入訴訟程式,請法官依法判決。原告求償50多億元,只是迎合社會輿論及被害人的期許。

▲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2016年2月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災戶及家屬向建商林明輝等人提起侵權損害求償新台幣50億餘元,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賠共4億5000餘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維冠大樓倒塌案,計有6件民事求償及案,受災戶委託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今年1月16日台南地院判賠7.1億;台南地檢署追償犯罪補償金,1月17日台南地院判賠7536萬元。

此外,謝姓受災戶等6人對市府與燦坤請求國賠2345萬多元,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市府工務局請求國賠2億7889萬元,黃姓、劉姓受災戶2人向工務局求償2700萬元,三起案件尚在台南地院審理中。



2016年0206南台大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115人罹難,迄今受災戶總計提出6件民事求償及國賠案。